一、稅前扣除憑證的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具體說來,何謂“合法有效憑據”應由征管部門確定。
二、利息稅前扣除的問題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業經批準集資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其超過的部分,不準抵扣。
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應憑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收取利息方無法開具發票的可以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企業應以相關協議作為支付利息的相關證明材料。
那么,如何計算可扣除的利息支出呢?
首先要計算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注:超出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準備金支出的幾個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即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
?。?)目前已明確的允許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支出
1)保險公司的相關準備金支出;
2)保險公司提取的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
3)證券類、期貨類相關準備金支出;
4)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
5)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
6)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相關準備金支出;
以上具體執行期限是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同時, 國稅函[2009]202號第二條規定: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的各類準備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企業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相應損失,應先沖減各項準備金余額(即指稅收余額)。
?。?)保險公司的相關準備金支出的問題
1)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實際賠款支出額應為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已支付給保戶的賠款額減去當年實際收到的再保后的賠償額的差額。
2)理賠費用準備金:文件中明確了包括的范圍,未明確計算稅前扣除限額的口徑。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的問題
1) 準予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額不得超過其會計上實際計提數。
2)涉農、中小企業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以及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中的正常類貸款,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損失準備金額時,計提比例為1%;會計上實際計提比例低于1%的,按會計計提比例計算。
3)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損失準備金額時,區分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和損失類,按財稅[2009]99號文件規定的比例確定;會計上實際計提比例低于財稅[2009]99號文件規定的相應比例的,按會計計提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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